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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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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昌艺术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

 2020-02-2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雅昌艺术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运行的合法、合规、合理,实现项目的预期目标,维护基金会、捐赠方和受益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深圳市雅昌艺术基金会章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内外先进的项目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的相关公益项目,专注于资助边远山区缺乏艺术教育的贫困学校及学生、边远山区美术老师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包括对项目立项、项目实施、项目资金、项目评估、项目信息的管理。

第二章   项目立项管理

第四条       项目立项与管理工作需遵循“择优支持、公正合理、平等竞争、激励创新”的原则,符合基金会宗旨及章程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项目的公益性、可行性、时效性及持续性。

第五条       项目立项需提交《项目立项报告》,内容包括:项目背景、社会意义、前期调研、可行性分析(包括是否符合基金会宗旨),实施计划(实施目标、内容、进度及预算)、评估办法等。

第六条       所有项目均需经过基金会秘书处及理事会审议,理事长批准后,项目可进入实施阶段。

第七条       实行项目责任管理制度,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八条       推行项目负责人制度,对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管,负责整个项目的日常管理、检查验收、定期汇报,确保项目按计划有序推进、资金流转按照预算执行、项目效果按绩效输出。

第九条       组织制定项目年度计划及预算,报基金会理事会批准;项目年度计划应当作为年度内项目执行的基础,但不因此而限制项目的实施与发展;如果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的项目机会或项目关键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可适度对年度计划进行调整,并报理事会审批。

第十条       定期组织召开项目阶段性工作总结,及时向基金会秘书处及理事会汇报项目实施进展及绩效完成情况。

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基金会对项目资金实行预算制管理。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合作协议及批准的项目里项目报告和年度计划,编制年度项目经费预算,经秘书长审核后,由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基金会项目部应会同财务人员对项目的执行情况与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向秘书处和理事会汇报项目阶段性或项目完结财务报告。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上级财政部门、登记机关和基金会监事的检查与监督,项目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五章   项目评估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定期提交项目报告,报秘书处及理事会批准,评估项目执行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          项目执行中期,经过秘书处和理事会中期检查,按照提出的调整或整改意见进行改正,以取得更好的项目效果。

第十六条          项结束阶段,经项目部对项目进行检查自我评估后,形成项目总结,总结项目优缺点,评价项目效果,指导后续项目开展。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结束后,基金会项目部需向基金会提出结项申请,并报秘书长批准。所有项目文件由项目部统一备案,并在基金会档案管理系统中备份。

第六章   项目信息管理

第十八条          基金会对项目执行过程中的各种数据与信息实行制度化、平台化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的信息管理,接受基金会项目部的领导和监督。项目负责人负责确保项目数据的及时准确,对项目实施提供信息数据的支持,适时对项目数据信息进行分析并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基金会项目部。

第二十条          基金会项目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利用基金会官网或其它媒体向社会发布项目进展及成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根据实际需要,基金会可参照本制度,制定具体项目的管理方法或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各部门。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基金会秘书处。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基金会理事会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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