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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捷委员:落实《电子商务法》 让网络拍卖安心无忧

李国浩 2019-03-05

随着中国艺术市场的发展渐趋火热,拍卖这种公开、透明的交易方式受到机构和个人的广泛认可。在互联网快速发展的大背景下,网络拍卖也快速发展起来。

但许多民众对这一新生事物并不熟悉,这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对于网络拍卖出现的良莠不齐现象,全国政协委员、雅昌文化集团董事长万捷表示深切关注。

2018年8月31日,经过5年酝酿,我国电子商务领域首部综合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正式通过,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万捷委员认为应抓住《电子商务法》颁布实施的契机,对网络拍卖加强监管,让拍卖市场规范、有序地发展。

有效监管非拍卖企业从事网络拍卖

据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统计,近两年来,拍卖企业开展的网络拍卖活动场次,以及网络拍卖拍标的数量均有超过40%的快速增长,拍卖企业网上拍卖年成交额已超过1000亿元,约占拍卖行业年成交金额的20%。

与此同时,市场上存在一些非拍卖企业未经许可从事的网络拍卖业务,脱离了有效监管。这些电子商务企业、网络公司,甚至政府机构利用《拍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网络拍卖”没有明确界定,绕开《拍卖法》对拍卖主体的资质要求,未经许可从事拍卖业务,躲避商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形成了网络拍卖业务监管中的盲区,对合法成立拍卖企业形成了不公平竞争。保守估计,这一未经许可从事网络拍卖业务的市场规模年成交额目前已超过千亿。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电子商务法》的发布实施,首次在法律层面对电子商务行业给予了积极发展的明确政策定位,同时也对线上和线下商务活动的关系给予了公平对待和促进融合发展的定位。《电子商务法》第十二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据此从事网络拍卖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也应取得商务部门颁发的拍卖经营许可。

以《电子商务法》颁布实施为契机,万捷委员建议商务、市场等监管部门应依法严格市场准入,加强对网络拍卖主体资格的审查,维护市场秩序。对通过自有网络平台从事网络拍卖的,应依据《电子商务法》和《拍卖法》要求取得商务部门颁布的拍卖经营许可,涉及文物拍卖的,还应取得文物主管部门的文物拍卖许可;对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从事网络拍卖活动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也应要求电子商务平台依据《电子商务法》履行平台经营者主体资格审查,从源头上净化市场、规范行为。

保障网络拍卖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在缺乏有效监管的情况下,一些竞买人在大型电商参与网络拍卖活动后遭遇假货无法退货;一些购物网站发布虚假信息诱导消费者低价参与竞价,最终无法兑现商品;一些网络拍卖经营者为了吸引眼球,暗中做“托”,抬高商品价格,造成消费者的损失;一些机动车网络拍卖平台利用优势地位违规赚取车辆差价、与规范的机动车拍卖企业进行恶性竞争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既不利于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的保障,也不利于网络拍卖经营主体的规范发展,长此以往,将在网络拍卖领域导致“劣币驱逐良币”。

新颁布实施的《电子商务法》,对有效解决目前网络拍卖领域存在的消费者权益无法充分保障等问题提供了新的法律和监管依据。针对当前网络拍卖中存在的拍卖经营许可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不一致的情况,万捷委员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加强商务、市监、文物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和监管合作,主动消除监管盲点,实现对线上、线下拍卖市场的有效监管;同时鉴于网络拍卖受众广,取证难等特点,建议市场监管等部门调动拍卖、电子商务等行业协会商会的积极性,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功能,对网络拍卖活动实施政府监管主导、协会自律补充、社会广泛监督的综合监管,以保障广大消费者的权益。

此外,万捷委员还将目光投向了拍卖货款增值税开票方式,2018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18年第42号公告,其中第五条规定“拍卖行受托拍卖取得的手续费或佣金收入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各地税务机关要求拍卖企业自此只能向买受人开具佣金发票,而拍卖货款部分的发票只能由委托人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建议拍卖货款发票由税务机关委托拍卖企业开具,如涉及相关税费,参照个人取得拍卖收入所得税的做法,由拍卖企业代扣代缴。

未来,网络拍卖对于拍卖行业的重要性愈发显现。《电子商务法》让网络拍卖安心无忧,只有认真落实、有效监管网络拍卖,才能使拍卖市场乃至整个艺术市场更加健康、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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